盘点2018年国家颁布的餐饮业法律法规

时间:2019/1/7 9:13:11 来源:亚洲餐饮资讯 责任编辑:安迪

【摘要】食品法、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

基本的餐饮业法律法规应包括:

  食品法、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

2018年餐饮业的新政策

  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1月国家财务部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

  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10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实施新修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实施(SC编号的启用及QS标志废止)

  1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19年3月将启用新版营业执照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新法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同时规定,“刷单炒信”和帮助“刷单炒信”情节严重者,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新法第十二条 款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包括:

  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行为。

  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的行为。

  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網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将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了财税支持相关政策,完善了融资促进相关措施,特别是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减轻企业负担、减化小微企业税收征管和注销登记程序,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内容包括: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等多个方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另外,近年来,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种类和使用量增加,10位发票代码已不能满足纳税人的需要。2018年1月1日开始,我国将对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调整,新版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从现行的10位调整为12位。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表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不得超出经营范围。

  《办法》还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履行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审查登记并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信息、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等义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履行公示信息、制定和实施原料控制、严格加工过程控制、定期维护设施设备等义务。

  《办法》还对送餐人员及过程提出要求

  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器具,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送餐单位还要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

  为防止误食亚硝酸盐导致食物中毒、误饮甲醇导致人身伤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公告如下:

  一、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严防将亚硝酸盐误作食盐使用加工食品。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尽量采购使用乙醇作为菜品(如火锅等)加热燃料。使用甲醇、丙醇等作燃料,应加入颜色进行警示,并严格管理,防止作为白酒误饮。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指导和检查,发现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之前小编给各位读者带来过简略版的意见内容,以下是意见全文:

   条为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诚信守法经营,规范公开加工过程,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明厨亮灶,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透明、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示餐饮服务相关过程的一种形式。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明厨亮灶。

  第三条公开的重点内容包括厨房环境卫生、冷食类食品加工制作、生食类食品加工制作、烹饪和餐饮具清洗消毒(使用洗碗机进行清洗消毒以及提供一次性和集中清洗消毒的餐饮具除外)等。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

  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

  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

  第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主体资质合法、原料来源清晰、加工过程规范、厨房环境卫生、工具用具洁净、人员衣帽干净。

  第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透明式展示的,可通过建造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示。

  透明玻璃表面要光滑整洁、通透明亮,无积尘、无油垢。玻璃上的粘贴画不得遮挡视线,玻璃两侧不宜存放遮挡视线的物品。

  透明玻璃要定期清洁,保持视线清晰。

  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视频展示的,可通过视频直播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示,要保证就餐人员在就餐场所能看到展示的内容。

  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也可以将视频信息上传至网络平台。

  鼓励中小学食堂、养老院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视频信息上传至网络平台。

  第九条鼓励采用视频式展示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视频信息上传至其加入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要为视频信息上传、社会公众观看提供接口、展示页面。

  第十条视频直播展示的设备由视频采集设备、展示设备和储存设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视频直播展示的设备由视频采集设备、展示设备和储存设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摄像头安装要满足以下要求:

  (一)粗加工区,可以看到该区域的卫生状况;

  (二)烹饪区,可以看到地面、工作台面和设施设备干净程度,人员穿戴工作衣帽情况;

  (三)专间、专用操作区域,可以看到工作台面和设施设备干净程度,人员穿戴工作衣帽情况,食品加工过程;

  (四)餐饮具清洗消毒区,可以看到餐饮具回收、清洗、消毒、保洁等过程。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保证采集的视频信息清晰展示在就餐场所显示屏或上传至网络平台。视频信息保存不少于7天。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一经启用视频展示设备,就要保证在加工制作、就餐时间设备正常运行,在该时间段不得在展示设备上改播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定期维护视频展示设备,一旦发现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要及时维修。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加强内部管理,持续保持公开内容的真实、合规。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要对其明厨亮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社会公众通过明厨亮灶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反映的线索,要进行调查核实,属于违法行为的,及时依法处理,并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主体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规范》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知名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法,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明示餐食的主要原料信息、餐食的数量或重量,开展“减油、减盐、减糖”行动,为消费者提供健康营养的餐食;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降低一次性餐饮具的使用量;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提示消费者开展光盘行动、减少浪费。

  《规范》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信息、食品经营许可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等。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仍然存在入网审查不严、公示信息不全、配送不规范等问题;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仍然存在无证、套证或使用假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餐食加工制作场所条件恶劣,经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SC编号的启用及QS标志废止

  长久以来,蓝色QS标志被认为是质量安全的象征,然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取而代之的是带有SC开头的一串编号。

  至于为何取消QS?早在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开始施行,作为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也同步实施,规定食品QS标志在3年内逐步取消,即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字母SC加上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14位数字分别对应食品类别编码、生产的省市自治区代码、市地代码、区县代码以及生产许可证序码和校验码。

  据介绍,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码由3位数字标志,具体为:第1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识别码,阿拉伯数字“1”代表食品、阿拉伯数字“2”代表食品添加剂。第2、3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其中食品类别编号,比如“01”代表粮食加工品;“02”代表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标识为“01”代表食品添加剂,“02”代表食品用香精,“03”代表复配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一经确定便不再改变,以后申请许可延续及变更时,许可证书编号也不再改变。新编号SC更大的好处就是——能够实现食品的追溯。在购买食品时,能够知晓食品原料从哪儿来,在哪儿加工,何时产出等等,也让消费者买得更加放心、安心。

  《2019年3月将启用新版营业执照通知》

  营业执照是登记机关依法颁发给各类市场主体的重要凭证,是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直接体现。商事制度改革以来,营业执照所关联的市场主体信息越来越丰富,应用领域越来越广泛。随着机构改革的稳步推进,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现版营业执照进行改革,调整相关内容,重新设计并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版面内容。新版营业执照照面版式统一调整为横版,设有正本和副本。正本尺寸为:297mm(高)×420mm(宽);副本内芯尺寸为:210mm(高)×297mm(宽)。副本配套发放封皮,副本封皮尺寸为:225mm(高)×310mm(宽)。正副本照面按照《营业执照印制标准(2019年版)》印制国徽、边框、标题(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登记机关公章、年月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等内容。正副本照面按照《营业执照打印标准(2019年版)》打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号码、记载事项名称及内容、二维码等内容,其中副本照面加打年报提示语。《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中的监制单位名称等一并进行调整。

  二、增加二维码功能。新版营业执照对原版营业执照的二维码功能进行统一调整,实现二维码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企业信息精准联接,并在营业执照上增加“扫描二维码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更多登记、备案、许可、监管信息”提示语,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扫描二维码直接查询该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方便社会各界了解市场主体情况,进一步扩大营业执照在社会管理领域的重要作用,为市场主体自律、部门监管和社会共治奠定坚实基础。

  三、保持8种格式。新版营业执照维持原版执照的8种格式不变,以保证法定记载事项清晰明确,保持营业执照的稳定性和一贯性。即:A格式适用公司法人,B格式适用非公司法人,C格式适用合伙企业,D格式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E格式适用个人独资企业,F格式适用个体工商户,G格式适用内资非法人企业、内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内资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H格式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四、领取印制资料。新版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制作单位制成印刷胶片、水印纸样和执照样品,版权归总局所有,免费发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使用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指派专人持介绍信到总局领取印刷胶片、水印纸样和执照样品。

  五、加强印刷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统一负责本辖区新版营业执照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印制的组织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印制标准中明确的资质要求确定印制企业,加强对印制质量、数量等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印制质量和安全。对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印制企业,禁止其产品出厂,并予以销毁;对于擅自将印制的执照流传到社会的印制企业,应取消对该企业的印制委托;未经省一级市场监管部门确定或其他非法印制营业执照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六、规范民族文字使用。民族自治地区已经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30号)要求由原省(自治区)工商局报原工商总局批准并备案的,可以在新版营业执照上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未报原工商总局批准并备案的,应当由省(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并备案后,方可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七、按时启用换发。自2019年3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新版营业执照(含新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下同)。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标准规范做好电子营业执照的改版工作,对于领取了新版纸质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要同步生成新版电子营业执照并存入电子营业执照库。要继续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下载并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要加强 ,精心组织,强化责任,做好准备,确保按时进行新版营业执照的启用换发工作。新版营业执照在使用中出现的情况及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总结

  在2018年即将结束之际,各位老板是否有想过,今年已经出台了这么多和餐饮业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呢?研究好这些政策将对日后开店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你是享誉国际的米其林,还是历史悠久的百年老店,政策面前,人人平等。

  来源:亚洲餐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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